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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关工作人员作风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 2013-06-13 点击量:

(黔委厅字〔2013〕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解决突出问题,密切同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问题,是指公款吃喝、铺张浪费;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推诱扯皮、不敢担当;形式主义、落实不力;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漠视群众、脱离群众等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包含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和群众团体、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实施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处理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五条 实施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实施处理前,应当听取被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

第二章 处理的情形、方式

第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下列工作作风问题的,应予以处理:

(一)公款吃喝、铺张浪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省内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高标准接待;

2、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3、违反规定超标准购买、更新、装饰或使用公务用车

(二)自由散漫、松垮拖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无故迟到早退、擅自脱离岗位;

2、上班时间参与打麻将、玩游戏、上网聊天、网购炒股等与工作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推诿扯皮、不敢担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告知而不告知、应办理而不办理,或不按程序、时限等要求办理;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等,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或处置不当;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案件等,不按要求上报或瞒报

(四)形式主义、落实不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在检查、调研、会议等活动中,图形式、走过场,增加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造成不良影响;

2、在接受上级单位和领导调研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

3 、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任务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五)工作粗糙、不重细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l、工作质量差、效率低,影响部门、单位重要任务的完成;

2、工作不细致,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处理而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六)漠视群众、脱离群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

2、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导致矛盾激化、群众不满,党群干群关系紧张。

(七)存在其他工作作风方面问题需要予以处理的。

第七条 处理的方式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处理,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受到处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九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作风方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被处理领导干部的有关处理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处理人员的有关处理材料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