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03-27 09:02:25 |
【小字体 中字体 大字体】 |
|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纪委文件
贵师院纪发﹝2015﹞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党委纪律检查委员的通知
|
各基层党委:
为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党的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学校决定进一步明确各基层党委纪律检查委员,现就有关要求如下:
一、纪检委员条件
各基层党委应在现有委员会成员中明确一名作风正派、事业心强、具有一定政策法规水平的同志担任纪检委员。
为了更好地发挥纪检委员的监督作用,各基层党委纪检委员不得由所在党组织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纪检委员职责
1.监督所在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要问题、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2.对本单位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3.协助基层党委书记搞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参加所在单位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议题以及“三重一大”的各类工作会议,了解情况,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5.完成学校党委和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要求
各基层党委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纪检委员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明确纪检委员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请各基层党委于3月31日前填写好基层党委纪检委员登记表(见附件)报纪检监察办公室,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贵州师范学院基层党委纪律检查委员登记表
校纪委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