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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贵师院党发〔2012〕13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 2012-05-17 点击量: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和《贵州省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对照《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进行对照检查,并于5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交到纪检监察办公室。

附件: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2年5月16日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兼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和《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副处级(含)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具有相应职级的聘任制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报酬”,是指兼职单位给予的薪酬、顾问费、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赠予的股权、红利等各种经济利益。

第二章 禁止的兼职行为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兼职、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校级领导干部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任企业领导、独立董事等职务;

(二)分管校办产业的领导在学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取酬;

(三)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四)在兼职的学院等所属单位领取与领导职务相关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五)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者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技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六)以领导干部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七)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校级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未经学校同意在学校下属单位中任职;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学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

(九)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兼职取酬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第三章 限制的兼职行为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以下兼职活动,需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获得批准:

(一)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审批,并报驻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学术团体除外)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审批,并报驻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三)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四)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审批。

(五)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非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职的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贵州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2年5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