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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党员干部管理“十严禁”“十不准”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 2013-11-08 点击量: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全省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省委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严禁  

  一、严禁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  

  三、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  

  五、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七、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八、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像制品。  

  九、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活动。

 

   

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

   

    为进一步改进全省党员干部作风,以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省委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  

    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三、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  

    四、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五、不准用公款旅游、健身、娱乐,不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  

    六、不准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  

    七、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卡、明信片。  

    八、不准大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九、不准接受会员卡、购物卡、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券。  

    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以上内容摘自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和<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的通知(黔委厅字〔2013〕6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