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员工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副校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党政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谢红梅任办公室主任,贺启春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书记、校长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分管工作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党委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对学校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校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选拔任用;
(六)重视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配好配齐纪检监察人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每年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八)加强领导和监督,每年年底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学校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八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按照责任的范围,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
(二)调查并分析研究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
(三)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对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拔任用干部;
(六)组织制订本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坚持廉洁自律,带头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其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八)学校党委书记对涉及本校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九)学校党委书记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本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议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社会服务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不正之风,要做到校务公开,秉公办事,依法行政。
第九条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
(二)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三)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四)推行院(处、部)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及时报告本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好或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 开好每年一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后一周内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
(七)配合做好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如实地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
(八)每年听取基层党委、总支纪检委员汇报工作至少一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每年末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书面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按照各负其责的要求,各相关单位要公开办事规章,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1.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由组织部、审计处负责;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由组织部负责;
2. 校(院)务公开工作由党政办负责,纪检监察办公室、工会进行监督;
3. 公务活动接待标准,由党政办负责,财务处、审计处监督;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负责;
4. 领导干部出国(出境)的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
5. 各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科研处负责;大型设备采购的监督,由计财(国资)处、教学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和质量监督,由基建处负责;公房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和质量监督,由后勤处负责。以上各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审计处负责监督;
6. 教风、考风考纪、招生工作由教务处、招就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由人事处负责;
7. 纠正用人、用工上的不正之风问题,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
8. 图书资料的采购所得商业佣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9. 纪检监察办公室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成员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每年末书面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四)处理反映有关廉洁问题的群众信访。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群众信访,发现廉洁方面存在问题,及时找其谈话、敲警钟;发现干部有违纪行为,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五)做好或配合做好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六)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责任考核对象为学校各单位及副处级以上干部。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的程序:
(一)班子和个人对执行责任制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每年末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须超过本单位人数的80%以上;
(三)对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等次的评定条件自评考核等次,填写《领导班子年度责任考核登记表》和《领导干部年度责任考核登记表》;
(四)考核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和自评、群众测评的考核等次以及分管领导的考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写出考核报告;
(五)学校党委召开会议审定考核结果,将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结果通报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以书面形式通知领导干部个人;
(六)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结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处级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结果进入领导干部档案。
第十六条 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责任考核的领导干部,直接确定其责任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经立案审查,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如其违纪违法情况已列入上年度责任考核或上年度责任考核已被追究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年度将根据其实际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差的单位(部门)不能评先进,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单位(部门),上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第一责任人和班子相关成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责任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党委组织人员查清情况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贻误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设置障碍、不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对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学校或上级交办的重要群众控告申诉信件或违纪违法案件,无正当理由而积压两个月以上不办理的;
(四)由于工作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单位资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反映本单位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检举不过问,不按有关规定处理和纠正,酿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选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审计、统计、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招投标、计划生育等规定,弄虚作假的;
(八)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规定做假帐,隐瞒、截留应上交国家和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 ,或挪用学校教学、科研等专项资金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审查,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