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纪委印发《中共贵州省纪委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坚决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以严格的自我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
《意见》明确,省纪委设立内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纪委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巡察对象为省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市(州)纪委监委、省管国有企业纪委、省属高等院校纪委及省纪委常委会安排的其他内部巡察对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延伸至县级纪委监委或下属单位纪委。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要求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扎实开展政治巡察,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纪检监察干部是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是否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否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责任,是否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实施办法、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是否到位,纪检监察干部是否做到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等进行检查。重点发现违规选人用人、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及执纪违纪、执法犯法等问题。
为确保内部巡察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意见》严明巡察纪律,要求巡察人员要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瞪大眼睛、拉长耳朵,主动发现问题。被巡察对象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对巡察反馈的问题要统筹研究、综合分析、举一反三,及时堵塞制度漏洞、完善体制机制。
巡察结果将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绩效考核及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切实达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进整改、推动工作的目的,为打造讲政治、守纪律、敢担当、拒腐蚀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建设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提供坚强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