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7日至5月3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3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京煤集团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违规购买、发放购物卡。2013年,该公司为员工购买并发放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该公司总经理李政纲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龙园派出所民警李明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2013年12月,李明伟在市局监所管理总队工作期间,收受被收容教育人员李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加油卡1张,中华牌香烟6条,茶叶2桶。李明伟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北京万方缘物业管理中心经理陈德胜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2013年11月28日,陈德胜为庆祝乔迁新居,宴请亲朋好友及同事共计40余人,收受单位职工礼金。陈德胜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昌平区成人教育中心主任张汉夫违规报销费用。张汉夫任昌平区成人教育中心主任期间,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接待和送礼费用共计人民币59078元。张汉夫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密云县公安局十里堡派出所违规发放购物卡及公款旅游。2013年“五一”节、国庆节前夕,十里堡派出所两次发放购物卡共计43000元人民币。2013年7月,十里堡派出所组织民警外出旅游,共计费用91000元人民币。以上两项费用均由属地某企业支付。十里堡派出所原所长曾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十里堡派出所原政委来景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治理处工作人员高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2014年4月、9月,高建在负责环湖路项目的手续办理和建设工作期间,收受项目部负责人赠予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000元。高建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滨海新区原杭州道街党工委书记李芬公款旅游问题。给予李芬党内警告处分。
2.天津渤海石油管理局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维修公司单点/FPSO作业部副经理刘雪宜提供超标准接待问题。给予刘雪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超标准发放加班费。院长李金鹿履行责任不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副调研员阎万鹏,借其女办婚事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唐山市古冶区文化体育局局长郭东升,违规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南皮县公安局潞灌派出所教导员齐铁军,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围场县司法局干部马忠,公车私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垣曲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杨金祥大操大办问题。2014年12月21日,杨金祥大操大办其母丧事,收取非亲属人员礼金。经垣曲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杨金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2.大同市矿区中医院院长左尚文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4年4月至12月,大同市矿区中医院利用医院日常门诊和住院收入违规为4名工作人员发放补助共计42300元;另外,左尚文还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吃空饷”等问题。经大同市矿区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左尚文撤销大同市矿区中医院院长职务处分,责令退还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土左旗政协副主席、林业局局长云海忠,公车私用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给予云海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成其退回违规收取的礼金。
2.阿拉善盟科协党组书记、主席张宝平,违规公务接待,给予张宝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5年2月,通辽市科尔沁区交通运输管理所大林运管站站长司机齐兴超(临时聘用人员),因公车私用问题被辞退。库伦旗教体局司机冯博威(无编制人员),因公车私用问题受到延长入党预备期1年处理。同时,科尔沁区大林运管站站长陈涤、库伦旗教体局党政综合办副主任刘德刚作为当事人单位的领导被问责。分别给予陈涤、刘德刚行政警告处分。
4.呼和浩特市建委供暖处办公室主任石玉柱,违规操办女儿结婚庆典,给予石玉柱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将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退回。
5.2011年12月31日,五原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贾磊在办公室对一起已经执行结束案件的代理律师说办案经费不足,该律师当即送给贾磊15000元现金,贾磊没有拒绝。事后,贾磊与执行局另两位工作人员(已另案处理)将此款私分,贾磊本人分得7500元。给予贾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收受的15000元礼金。
6.扎鲁特旗前德门苏木五家子嘎查嘎查达包金,违规操办本人49岁寿宴,给予包金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收受的礼金。
7.巴林右旗法院审判员陶万辉,公车私用,给予陶万辉党内警告处分。
8.科右前旗大石寨镇新福村党支部书记宋维权,违规举办乔迁宴,给予宋维权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辽中县牛心坨镇老虎岗村党支部书记李振宏,操办升学宴,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岫岩县第二高中校长刁德龙,违规发放福利,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大石桥市虎庄镇西林村党支部书记杨绍彦,公款国内旅游,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4.建昌县民政局慈善总会秘书长赵德久,大办婚丧喜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辽源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陈建国,违规收受礼金,辽源市纪委给予陈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收受的礼金。
2.乾安县交通局工会主席宋生,借参加培训之机公款旅游,松原市纪委给予宋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白城市洮北区农机监理站农机监理员高建成,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白城市纪委给予高建成党内警告处分。
4.公主岭市秦家屯镇戥子街村党支部书记张尔权,违规操办乔迁宴请并收受礼金,秦家屯镇党委给予张尔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收受的礼金。(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延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人殷嘉呈多次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主管副局长田双江因履责不力被警示谈话。
2.伊春市双丰林区基层法院审判员史立峰大办喜庆事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所收违纪礼金被收缴。
3.七台河市排水处副主任王汉义(主持工作)违规发放福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副调研员孙静波对分管工作审核把关不严,致使个别单位违规购置了超标准、无编制车辆,受到行政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局局长解锦云、区预防保健办公室主任李建军违规发放西服、衬衫等服装,花费公款13.24万元,解锦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建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全部违纪款项。
2.靖江市西来镇党委书记徐玉海违规长期借用企业车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镇江市润州区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于卫东违规为母亲大办丧事并收受下属单位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缴全部违纪款项。
4.淮安市淮安区农机安全监理所所长浦如波、农机推广站站长杨卫新、区农机局办公室负责人范志兵分别购买购物卡发放节日福利,浦如波、杨卫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范志兵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区农机局局长陈祖敏、副局长杨建新、谢腊英审核把关不严,被追究责任,陈祖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杨建新、谢腊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杭州市文化中心主任、党总支书记冯顺达违规发放福利,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党内和行政职务。
2.象山县地税局评估分局局长梁浩、税政科科长俞卫敏、税政科副科长马炳兆违规收受礼品,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收受的礼品全部退回。
3.永嘉县委农办(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周建武、农产品质量监管股股长徐晓茶违规收受礼卡,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违纪所得。
4.舟山市普陀区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顾银国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违规发放的款项全部清退收回。
5.缙云县原广播电视台台长、党组书记卢理洪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全部退回。
6.湖州市吴兴区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王正泉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全部退回。
7.开化县粮食收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戴红亮违规组织公款旅游,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回相关费用。
8.海盐县文化局(体育局)副局长、县文化馆馆长刘支群,县文化馆副馆长刘燕峰、张伟东违规发放津补贴,均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9.舟山市普陀区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原办公室副主任蒋米良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副镇长蒋晓晖、院桥地税分局局长蔡志新违规接受企业宴请并收受礼品,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回相关费用。(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中国联通泾县分公司总经理江南违规以单位名义给个人私家车配备ETC卡并发生费用问题。经查,2014年12月25日,江南安排单位驾驶员给其私家车办理ETC卡,并违规以宣城市分公司名义进行办理,办理时交纳设备费190元,充值费1510元,共计1700元。事发后,江南向单位财务部门退缴了全部费用,并于2015年1月30日对违规办理的私家车ETC卡信息进行了变更。中国联通宣城市分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江南党内警告处分。
2.涡阳县公安局南关派出所干警谢庆丰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经查,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2013年和2014年中秋节,谢庆丰先后收受服务对象现金、烟酒、购物卡等共计8300元,并滥用职权。涡阳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谢庆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收缴其违纪款,上缴县财政。
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排灌总站工作人员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并收受礼品问题。经查,2014年5月至10月,万春排灌总站工作人员李道平、奚加彬、伍维如、吴长根等4人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并收受月饼、香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李道平、奚加彬、伍维如、吴长根警告处分。(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副调研员陈文良(时任新店镇副镇长)于2014年8月9日、19日,先后两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陈文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干部兼该镇枫林村党支部书记彭华贞于2015年3月28日,大操大办儿子婚宴。彭华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光泽县止马镇在2014年12月30日县政府明文规定清理违规公务车辆后,仍继续使用先前以下属企业名义违规购置的车辆。该镇镇长孔文宇对违规配置使用公车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依法免去镇长职务;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党委书记王逸波,被诫勉谈话。(福建省纪委)
江西省
江西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吉安市吉州区商务局党委书记钟万祥,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新余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文,违规操办儿子婚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西省纪委)
山东省
山东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聊城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苏本生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聊城市纪委给予苏本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茌平县冯官屯镇中学违规发放福利。茌平县纪委给予该校校长、党支部书记耿长青党内警告处分,对茌平县教育局督学孙祖昌诫勉谈话。
3.曹县桃源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张军大操大办婚宴。曹县卫生局给予张军行政记过处分。
4.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卫处职工王辉公车私用。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王辉行政记过处分。
5.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委会副主任林丽云、工委副书记韩旭东带队外出参观学习期间,组织学员在工作时间集体游览,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福山区纪委给予林丽云、韩旭东党内警告处分。
6.泰安市泰山区教研科研中心基础教研室副主任赵丽、基础教研室小学部教研员彭永军接受泰山区邱家店镇中学教研员、教委办副主任赵建华,邱家店镇旧县小学校长张军安排的旅游和宴请。泰山区教育局党委给予赵丽党内警告处分,对彭永军诫勉谈话;泰山区邱家店镇党委给予赵建华党内警告处分,对张军诫勉谈话。(山东省纪委)
河南省
河南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4年1月,新蔡县商务局副局长吴辉违规收受某物流公司赠送地方白酒40件,以福利名义分发。新蔡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2015年1月2日,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工作人员李波公车私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济源市公安局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2015年1月19日,鲁山县露峰办事处后营村委会副主任杨立借操办其女婚事之际,设宴48桌并违规收受礼金。鲁山县露峰街道办事处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2015年3月19日,民权县计生委统计股股长肖运锋借其父三周年祭日之际违规收受礼金。民权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县计生委免去其统计股股长职务。
5.长垣县丁栾镇一中校长杨庆永办公室面积严重超标。丁栾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河南省纪委)
湖北省
湖北省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汤岚分3次违规发放津补贴共计52.7万元。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汤岚还25次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共计28.28万元。2015年3月,武汉市江汉区纪委给予汤岚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江汉区监察局给予汤岚行政撤职处分,其职级由正处级降为副处级,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2.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黄石市下陆区人防办违规发放2013年度人防设施检查补贴7260元;2014年4月违规发放2013年度绿化、安全、科技三项奖励33324元;2014年1月违规发放2013年度加班费4560元;2014年1月违规发放2013年度量质化考核奖励26050元;2014年1月至5月违规发放人防设施检查补贴30360元。下陆区建设局党委书记、区人防办主任谈晖对上述违规发放津补贴和奖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3月,黄石市下陆区纪委给予谈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4月,下陆区监察局给予谈晖行政记大过处分。
3.英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程秉良违规多发工资16.27万元,违规发放津补贴13.74万元,超标准列支招待费59.01万元。2015年1月,英山县纪委给予程秉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大冶市图书馆党支部书记、馆长周连生利用到外地参加会议之便,未经组织批准,先后4次使用公款到俄罗斯海参崴、西安市、厦门市、神农架林区等地旅游;使用公款为自己购买手机一部;多次使用公款为自己过生日,累计花费17149元。大冶市纪委给予周连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大冶市监察局给予周连生行政撤职处分。
5.2013年11月,竹山县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继宏,乔迁新居时收受非亲戚礼金2.48万元,事后退回相关人员0.75万元。2015年1月,刘继宏的岳母治丧期间,收受非亲戚礼金2.56万元,向竹山县纪委上交礼金0.95万元。2015年3月,竹山县纪委给予刘继宏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5年4月,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刘继宏行政撤职处分,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6.2015年2月7日,黄冈市黄州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信访局局长漆秋生驾驶公车参加朋友聚会。2015年3月,黄冈市黄州区纪委给予漆秋生党内警告处分。
7.2015年1月1日,通城县公安局塘湖派出所干部金碧胜,驾驶警车私用。2015年2月15日,通城县公安局给予金碧胜行政警告处分。
8.2014年,咸丰县农业局在参加2013年武汉农博会和2014年恩施硒博会期间,共支出相关费用14.37万元,其中240张原始发票无经手人,咸丰县农业局副局长陈安伟签字报销。2014年咸丰县农业局购买茶叶、蜂蜜等土特产共计4.21万元,用于协调工作。2015年3月19日,咸丰县纪委给予陈安伟党内警告处分。(湖北省纪委)
湖南省
湖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石门县政府副调研员肖建国违规赈酒问题。肖建国在未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违规在常德市城区一酒店为儿子操办婚事提前宴请宾客12桌,违规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肖建国违规赈酒问题被暗访人员发现后,于当日下午立即向石门县委、县纪委承认了错误,并主动上缴了违规收受的礼金,并在举办正式婚宴中主动压缩规模,仅邀请亲戚3桌。肖建国受到诫勉谈话的组织处理。
2.汉寿县大南湖乡综合站工作人员钟群跃违规赈酒问题。钟群跃为其妻36岁生日违规赈酒。钟群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桃源县政务中心主任朱建平公车私用问题。2015年春节期间,桃源县政务中心主任朱建平违反相关规定公车私用。朱建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南省纪委)
广东省
广东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深圳市盐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物业监管科科长林景祥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深圳市盐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部负责人罗汉辉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广东省纪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隆安县丁当镇丁当社区党总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覃贤,因违规大办婚庆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苍梧县交通局局长陈磊,因办公用房超标问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子喻,因违规发放津补贴、违规使用公车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全州县粮食局副局长周兴权、纪检组长蒋荣杰、党组成员谢能文,因公车私用问题,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
海南省
海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陵水县隆广初级中学原校长汪世军违规截留财政收入发放补贴、购买私人物品、购物送礼等问题。2008年至2013年8月,汪世军任隆广初级中学校长期间,截留财政收入共计58296.2元,用于发放补贴、购买私人物品和人情送礼。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汪世军公款吃喝赊账共计38594.5元。此外,汪世军还因其他违纪行为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2015年2月,陵水县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汪世军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调离教育系统,由该县人社局按办事员职务重新确定其工资级别。
2.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违规设立“小金库”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违规设立“小金库”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14年8月,该所以补贴民警汽车修理费为由,将“小金库”内资金发给全所民警和7名“非警”人员。2015年2月,海口市公安局给予该所所长郭国元免职处理,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小金库”保管人吴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该所副所长唐世雄、黄书文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副调研员张玉平违纪问题移送海口市纪委调查处理。
3.琼海市塔洋财政所所长李会柳违规发放福利补贴、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2013年春节,琼海市塔洋财政所所长李会柳和副所长兼报账员冯传新口头议定为该所干部职工发放年终福利补贴。李会柳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36000元,用于发放该所干部职工年终补贴和给该所部分干部、塔洋镇部分村干部送礼。2012年底和2013年底,李会柳以该所名义在海口某商场购物,开具发票报销应由其本人负担费用9912.1元。2015年3月,琼海市财政局给予李会柳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冯传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海南省纪委)
重庆市
重庆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江津区蔡家镇文昌村党委书记龚南忠,大操大办其儿子婚宴,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区纪委在全区点名通报。
2.合川区司法局云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唐佐文,多次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被免职。(重庆市纪委)
四川省
四川省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威远县经信局违规发放现金,局长林传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清退违规发放的现金。
2.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宋宇违规收受红包礼金,利州区纪委给予宋宇党内警告处分, 并收缴全部违纪款。(四川省纪委)
贵州省
贵州省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开阳县宅吉乡原党委书记谢强(现任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局长)违规发放津补贴,被撤销现任职务;宅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丁宁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宅吉乡党委委员、乡纪委书记武林海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遵义市汇川区泗渡中学校长王丰强违规公款宴请镇中心学校领导,并在就餐饮酒后与泗渡中学门卫发生纠纷。泗渡镇党委给予王丰强党内警告处分。
3.镇宁自治县打帮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马儒海公车私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岑巩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蒋梦违规收受礼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册亨县民政局局长韦永国违规安排干部职工公款旅游,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仁和乡副乡长李成军提供超标准接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长顺县总工会驾驶员王忠勇公车私用,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贵州省纪委)
云南省
云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华宁县残联理事长罗世俊违规发放购物卡问题。2014年1月27日,华宁县残联利用残疾人陶艺培训经费,购买了43张价值11400元购物卡,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及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春节慰问。案发时,已发放16张价值4800元购物卡给本单位职工;未发放的27张价值6600元购物卡,由本单位出纳保管。罗世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华宁县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耿马县四排山乡违规配备公务用车问题。2013年3月,耿马县四排山乡未按规定办理公务用车更新审批手续,擅自购置车辆并注册在四排山乡政府人员名下。2014年9月,四排山乡党委书记罗世明和党委副书记、乡长王海翔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车辆予以收缴。
3.祥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钱旺昌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问题。2014年8月3日和9月28日,钱旺昌公车私用。钱旺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江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普顺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4年10月2日至5日,普顺有邀约有关人员,私自驾驶本单位违规借用有关单位的车辆到红河、玉溪旅游。普顺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云南省纪委)
西藏自治区
西藏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林芝县政协主席莎莉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0月,莎莉带队赴四川成都考察期间,未经组织批准,改变原定线路,前往山西五台山,四川乐山、峨眉山、武侯祠等景点游玩,并报销因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门票费等合计45333元。经林芝地区纪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地委同意,决定给予莎莉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有关人员退赔相关费用。
2.米林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原局长(现任米林县公安局巴木卓玛二级公安检查站副站长)次仁边觉在娱乐场所公款接待问题。次仁边觉在2013年担任米林县森林公安局局长、主持林业局工作期间,多次用公款在米林县娱乐场所进行接待,共计消费18435元。经林芝地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次仁边觉行政警告处分。
3.那曲地区药监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闫晓芬违规使用公务车辆问题。2013年8月初,闫晓芬以母亲生病、小孩工作分配安置为由,向地区药监局有关领导请假(未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备)后,带单位公务车辆和驾驶员前往昌都处理私事。返回那曲后,闫晓芬将此次7天事假产生的公务车辆油料费和期间产生的住宿费共计7400元,以出差名义在药监局报销。鉴于闫晓芬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作出深刻书面检讨并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7400元,经那曲地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晓芬党内警告处分。
4.那曲地区教体局副调研员、拉萨那曲第一高级中学校长央珠违规使用公务车辆问题。2014年3月27日下午,央珠驾驶公务车辆在处理完公务后,将公务车辆驶回家中。28日凌晨1点左右,央珠酒后驾驶公务车辆在返回拉萨那曲第一高级中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那曲地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央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用共计11万余元。
5.林芝地区地震局主任科员刘志洲违规使用公务车辆问题。2014年12月31日,刘志洲经单位安排驾驶公务车辆前往工布江达县加兴乡松多村慰问驻村干部。当天下午返回地区后,刘志洲未按规定及时将公务车辆停放到单位院内,而是驾驶公务车辆在外用餐,被林芝地区纪委监察局查获。经林芝地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志洲行政警告处分。(西藏自治区纪委)
陕西省
陕西省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定边县档案局局长冯进堂、党支部书记张月雄,公款购买高档香烟用于接待,冯进堂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月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潼关县人民医院院长、党支部书记王花琴,违规报销接待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院长、党支部书记职务。
3.富县医保办原主任张发成,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并自己消费,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宝鸡市渭滨区桥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曹轶文、干部沙建新,违规接受企业宴请,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汉阴县铁佛寺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邝小干,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6.勉县长林镇中心小学原校长侯明兴,违规购买商业预付卡发给教职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陕西省纪委)
甘肃省
甘肃省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甘南州民政局福利彩票中心公款购买土特产、超标准接待问题。甘南州福彩中心用公款购买土特产、在公务接待中购买烟酒。州民政局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马志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白银市平川区第四中学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3年至2014年,平川区第四中学在寒暑假、国庆节期间违规给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滥发补贴。该校校长董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违规发放的补贴予以追缴。
3.天水市麦积区新阳中心卫生院席西分院违规发放补贴问题。2014年,新阳中心卫生院席西分院违规发放补贴,席西分院原院长何顺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补贴予以追缴。
4.张家川县政协学习宣传文史资料委员会主任马世祥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12月9日至14日,马世祥借培训之机赴苏州、南京旅游,公款报销相关费用。马世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资金予以追缴。
5.岷县申都中学校长潘贵雄违规报销个人车辆加油费、差旅费问题。潘贵雄在申都学区和申都中学任校长期间,在下属单位违规报销个人车辆加油费、差旅费。潘贵雄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甘肃省纪委)
青海省
青海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海晏县哈勒景乡违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问题。2014年12月27日,哈勒景乡政府司机才某之子朵某私自驾驶该乡政府公务用车外出,造成严重交通事故。2015年3月26日,海晏县监察局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分别给予哈勒景乡党委书记仓生龙、乡长久迈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
2.久治县电力公司经理更拉违规收受管理人员现金问题。2013年3月,久治县电力公司将供电线路初装费及电费收缴任务承包给单位职工。12月,承包方将电力公司按合同约定发放的奖金,按平时工作难易程度把其中部分分配给单位职工,将剩余的8万元分给公司经理更拉、副经理及其他人员。2015年4月13日,久治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更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4月21日,久治县监察局报经县政府批复,决定给予更拉行政记大过处分。久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免去更拉电力公司经理职务。
3.西宁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政委程启微违反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制度、为其子制作虚假档案等问题。经群众举报查实,2015年1月7日、9日,程启微将公务用车套用外地车牌后搭载妻子上班。2015年4月8日西宁市公安局研究决定,给予程启微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青海省纪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宁夏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徐润邑,2013年、2014年春节、端午节,违规给职工发放节日补助,并以虚假名义在项目经费中报支。区直机关工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违规发放的资金上交财政。
2.神华宁煤集团太西炭基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一级专责纳新林,违规为儿子大操大办婚宴。神华宁煤集团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党组书记冯金社、支队长张旭违规发放津补贴,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十师北屯市得仁城市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煜公款送节礼、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3年5月,中国价格协会医药价格咨询服务部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未向国家发改委主管部门报告并且未经审查批准,接受并使用某国在华医药企业赞助;该部还违反中央有关规定,未履行因公组团出国审批手续,以中国价格协会名义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团组,组织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且通过委托北京市某旅游公司,以因私组团旅游的方式,组织部分地方物价局和社保局的公务员到美国新奥尔良州参加第十八届国际药物经济学年会。
经驻委纪检组组务会研究并报国家发改委党组审定,时任中国价格协会副秘书长、医药价格咨询服务部主任赵振东在整个过程中负责牵线联络、确定方案、组织实施、签订协议,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李德崑作为分管领导,审核把关不严,未能及时发现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中国价格协会会长王永治作为协会主要领导知道但没有阻止上述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和通报批评。
2.2013年7月2日,中国价格协会旅游价格专业委员会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举办“旅游景区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机制课题研讨会”。在组织召开会议及发出会议通知时,旅游价格专业委员会作为会议承办方及组织者,对参会单位、人员的条件、范围及人数不加任何限定,只要求报名并交纳会议费就允许参会。在参会代表报到时又未认真审核把关,造成会议规模过大,参会人员过多过杂,甚至包括与会议无关的人员参加。一个专题研讨会,参会人员共193人,其中有122名以各级政府部门机关干部名义参加,另有46名价格协会工作人员,25名旅游管理单位人员。会期安排两天,开会仅用半天,另外一天半时间委托旅行社组织参会代表到旅游景区以考察门票定价机制为由进行游览,考察期间用会议费购买白酒供参会代表饮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驻委纪检组组务会研究并报国家发改委党组审定,这次会议虽然是接受有关部门委托,以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机制课题研究为缘由,中国价格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会议经费可以自收自支。但是上述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且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由于会议组织者管理审查不严,造成出现上述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发生,社会团体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绝不允许存在特殊和例外,所在单位党组织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身体力行。旅游价格专业委员会会长(兼)李德崑作为专委会主要领导及会议组织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组织处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免去所任中国价格协会副会长及旅游价格专业委员会会长职务。旅游价格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董连国,全程参与但没有及时制止和纠正上述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王永治作为中国价格协会主要领导知道但没有阻止上述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中国价格协会价格监督检查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崔承铭多次携带妻子出差并用公款报销妻子差旅费。2013年至2014年间,崔承铭违反有关规定,利用组织会议、外出调研的机会,先后4次携带妻子到京外调研、参加价格监督检查分会会议,同吃同住同行,利用经办报销手续的职务便利,用分会资金报销其妻子往返机票共计8900元。价格监督检查分会会长李镭作为主管领导,在事后知道崔承铭带妻子出差并要求报销机票的情况下,仍3次签字同意准予报销。另外1次因李镭不在,由中国价格协会分管财务的副会长李德崑签批。
经驻委纪检组组务会研究并报国家发改委党组审定,给予崔承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赔给其妻子报销的8900元因私机票费用。李镭作为分会主要领导,发现崔承铭错误行为不能坚持原则及时纠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李德崑作为协会分管财务的领导,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责,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除上述违纪问题外,调查还发现中国价格协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存在主要领导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间较长、财务制度缺失、资金使用随意、“坐收坐支”培训收入等违规问题,充分暴露出协会党支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政治规矩意识淡薄,干部队伍组织纪律涣散,协会内部管理松散。对此,王永治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进行问责。驻委监察局已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王永治不宜继续担任中国价格协会会长,建议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委党组针对中国价格协会存在的问题已要求协会领导班子认真反思,限期整改,并要求委代管的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遵规守纪、自查自纠、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和监督,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监察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2014年12月20日,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副总经理级资深经理王成芳,为女儿举办婚宴,共设宴39桌,其中有铁通公司山西分公司员工40人,并违规收受礼金。给予王成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缴违纪所得,并作出深刻检查。
2.甘肃公司金昌分公司原总经理郭林武,2013年10月,借用私人企业主的车辆,安排下属人员陪同外部人员前往内蒙古额济纳旗观光,共计花费公款22746元;2013年4月,借到兰州开会的机会,交待司机使用甘肃公司配发的公务用车到天水为其办理私事。给予郭林武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3.广东公司广州白云分公司经理甘群,于2014年10月组织下属团队进行内部聚餐7次,其中3次聚餐使用公司招待费报销,共计花费10156元;2013至2015年,白云分公司购买高档酒水用于客户拓展与维系,共计花费招待费用168558元,甘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甘群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2013年国庆节期间,内蒙古公司资深经理杨全贵于9月28日因私前往北京,内蒙古公司综合部派驾驶员驾驶公务车陪同,于2013年10月7日返回呼和浩特。给予杨全贵党内警告处分,并退回相关报销款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