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纪检监察队伍必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锤炼过硬的思想作风、能力素质,以党性立身做事,刚正不阿、秉公执纪、谨慎用权,不断提高自身免疫力,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始终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直接关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关系党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大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都强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的法规制度先后出台,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提供了制度保障。
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
讲政治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两个维护”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目的,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调查每个违纪违法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一切服从大局、一切服务大局。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政治原则,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纪委政治定位,强调各级纪委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各章的具体制度措施之中。比如,在主要任务中,要求各级纪委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工作职责中,把党组织、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首要内容,等等。
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政治责任,使命和责任、形势和任务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带头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均明确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要求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以此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把“一岗双责”落到实处,把政治建设和政治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中。《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坚持纪检机关的政治机关定位,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对纪检干部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提升政治能力、践行“两个维护”、增强斗争精神提出要求。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纪检监察工作是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在政治上合格、政治上过硬,必须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在旗帜鲜明讲政治上带好头做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把对党忠诚作为首要政治原则、首要政治本色、首要政治品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围绕政治过硬这个根本,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突出政治标准,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要求,确保队伍过硬,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强化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这个根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因党而生、为党而战、兴党而强,忠诚基因融入血脉、赓续传承。新时代新阶段,必须把“两个维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纲”和“魂”,弘扬党百年奋斗形成的宝贵经验和优良作风,始终坚持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国之大者”发挥好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更加有力有效推动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目标任务落实。
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为纪检监察机关担当尽责提供制度依据。
忠诚需要担当来诠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纪检机关就是党内的‘纪律部队’,干的就是监督的活、得罪人的活,必须有对党绝对忠诚的高度自觉和责任担当”,“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经得起磨砺、顶得住压力、打得了硬仗”。
担当首先体现在做好本职工作上。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予以明确,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纪委工作职责,结合新的实践,将党章规定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和各项经常性工作,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并对这些职责逐项作出规定,为保证和促进纪律检查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对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做了规定。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此基础上,在第二章中规定“监察监督”“监察调查”“监察处置”三节,为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提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监察官依法履职,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纪检监察干部不但要敢于担当还要善于担当,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提高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的能力,等等。
除上述法规制度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一批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为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提供制度依据。
疾风知劲草,烈火炼真金。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坚决听党指挥、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在监督执纪执法一线动真碰硬、敢于担当,在平凡工作岗位上辛勤工作、无私奉献,用实际行动诠释了纪检监察干部无私无畏的品质,体现了纪检监察铁军的责任担当。
把纪检监察权关进制度笼子,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权限丰富,纪检监察干部也成为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围猎”的重点对象,面对的诱惑越来越多、面临的考验越来越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针对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发挥内设干部监督机构、机关纪委等作用,加大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把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固定下来,第十一条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职能分离,完善内控机制。同时,还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审核把关,使得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面总结既有制度成果,对完善内控机制作出一系列规定,包括完善权力配置和制约工作机制、强化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专门监督部门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管理监督等方面,构筑起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自我监督制度。
没有程序就没有法治。严格纪检监察工作程序,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履职尽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步骤,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门设置监察程序一章,对监察机关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内部审批流程。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批准《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给纪检监察机关立规矩,针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风险点做出严格规范,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不仅在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理等各个环节,而且在制定方案、呈报审批、具体实施、制作笔录、交接移送等工作程序中,都体现了监督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全面梳理现有制度规定,聚焦改革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丰富完善相关制度,构建更加规范、严密的监察工作程序,确保监察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履职行权,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过硬才能让监督执纪执法更有底气、更具权威,因此要在制度建设中采取措施严防“灯下黑”,不断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当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还规定了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都强调严格监督管理,规定了干部准入、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保密、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安全责任、“一案双查”等具体制度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详细规定了各项具体监督制度和措施,以及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综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细列明了监察官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十个方面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暂停履职、终身追责问责等制度。
一手抓规范用权、强化制约,一手抓刀刃向内、清理门户。2021年,全国共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562人,采取组织措施9685人,处分2985人,移送检察机关111人。
新时代新征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养成在严格的监督约束下工作、生活的自觉和习惯,始终做遵纪守法的标杆、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推动实现高标准自身建设和高质量履职尽责互促共进,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